危险化学品出口要求及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

学品。通俗来讲,就是列入《危险品化学目录》的产品都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

定,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

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判定标准,基于《全球化学品同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类原则,将危险化学品

危险特性分为28个危险种类,包括16个物理危害种类、10个健康危害种类和2个环境危害种类。

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通关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无论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出口申报注意事项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检验监管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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