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超载为由拒赔,看看法院怎么判?

上海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运输途中限额为2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运输途中限额为500万元。每次事故中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搜索远邦保险 在线投保物流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物流公司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物流公司负全责。根据所装载货物销售合同,货物含税单价为5,472.07元/吨,重量为58.03吨,残值为单价3,700元/吨。最终物流公司按照货物购买单价与残值单价之间的差额乘以货物重量给货主进行了赔偿,即(5,472.06元/吨-3,700元/吨)×58.03吨=102,832.64元。

随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102,832.64元+5900元施救费用,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1、货物损失不应包含税额;2、物流公司存在严重超载情况,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搜索远邦保险 各类物流责任保险)

[终审判决如下]:

就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保险条款中对于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未作明确定义;其次,物流公司与买受人对于货物损失已经达成赔付协议,损失金额计算方式相对合理;再次,物流公司称对外赔付的款项因税率问题无法进行退税,保险公司目前也无证据证明物流公司主张保险金大于其赔付货物损失的金额。就装载货物超载的问题,应由交警部门进行认定。而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作出超载,故本院亦无法认定存在超载。综上,保险公司应该支付物流公司102,832.64元×(1-10%)+5,900元=98,449.38元
2021-08-04 17:23 添加评论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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