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你这个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要按危化品进行监管。
船公司---你这个化学品不属于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运输即可。
外贸客户---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难道不是一样的吗?
这样的疑惑,相信您也曾遇过。显然,「危险化学品」、 「危险货物」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那么,它们要如何区分?其监管条件又有何不同呢?且看小编慢慢为您道来。
一、法规来源不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从定义中可看出,「危险化学品」适用于「化学品」。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从定义上来看,「危险货物」既适用于「化学品」,也适用于「物品」,并对所用包装有特别要求。
危险货物9大类:
第1类:爆炸品;
第2类: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类别的号码顺序仅代表危险特性的不同,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序。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共29大项。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选取其中危害性较大的项目作为确定原则,共列明2828个条目。
危险化学品29项:
物理危险17项,包括爆炸物、退敏性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健康危害10项,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
环境危害2项,包括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

二、确认原则不同

危险化学品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GHS制度。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GB 30000系列标准,其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完全一致,强调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多环节的危害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8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6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通常情况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满足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即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大项(新增退敏爆炸物),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大项。
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其衍生文件,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其主要针对运输环节,强调短期危害性,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详见表2。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
三、监管主体及要求不同
在我国,针对危险化学品主要的监管部门有应急管理部、质检局、生态环境部等;而危险货物的监管部门则主要为运输环节的相关主管当局,如交通部。
对于部分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存在被确定为危险货物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情况,具体原因主要分为以下3种:
1该货物属于危险物品,不属于化学物质(如汽车安全气囊等);
2该货物运输条件特殊(如高温运输);
3该货物的危险性不在危险化学品的29项危害之中(如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
当然,也同时存在很大一部分物质既属于危险化学品又属于危险货物或既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又不属于危险货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为出口 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合格后分别出具《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规定,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 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按照相关规定,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标准信息: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由《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规定,该标准引用了《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
标志规范:
标志的种类: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类别,设主标志16种,副标志11种。
标志图案:

快速判别小贴士
①根据品名、CAS号,直接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② 根据安全数据单,收集货物别名、闭杯闪点或者结合GHS分类,判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③ 根据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中联合国UN编号,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④ 根据货物外包装是否加贴运输标签(危险化学品象形图与危险货物运输标签的显著差异,见图2、图3),判定是否属于危险货物;
⑤ 根据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或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判定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
2023-06-16 15:39 添加评论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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