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什么是“无单放货”?

目前国际海运依然是大家最关心的承运渠道,每天也都会有许多客户询问相关的海运问题,近期Simon有被客户问到海运中的“无单放货”这一名词,那么什么是无单放货呢?我就个人从业经验来简单的总结了以下几点:

一、 什么是“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又叫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代)或港务当局或仓库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货物的行为。
无单放货是由于正本提单不能在船舶抵卸货港之前转到收货人手中,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承运人提货,为了货物流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做法。该行为于我国法律视为“违法行为”,但部分国家、地区考虑到自身港口的实际情况在法律上依然允许无单放货。

二、 无单放货的高危国家及地区?
无单放货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已没有争议,但是在不少地区,仍被视为合法行为。拉美、西非等很多国家,均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安哥拉、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等国,都是可以无单放货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都是对进口货物实施单方面放货政策,船东对正本提单的操控被取消。

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副本提货是允许的。惯例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对于上述国家,只要记得开了记名提单后,不要再中途变更收货对象就可以了。

三、如何有效的避免“无单放货”?

签订CIF或C&M条款
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接受指定船公司
如收货人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严格按程序操作
FOB条款,如果是客户指定货代,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货代的提单必须经我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四、遇到“无单放货”怎么办?
通过船公司网站查询货物情况,如船公司网站显示集装箱已经情况并装货运往其他目的地,这表明货已经被提走。如此时,正本提单还在发货人手中,建议按以下处理:
1、通过律师向指定货代发律师函,称此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让提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内赔偿发货人的损失。
2、如指定货代在限定的时间未作赔偿,把原来与指定货代一切来往传真记录及正本费用发票准备好,找专门打海事方面的律师,准备起诉指定货代。不要找专打国内官司的律师,他们由于英文水平有限,有可能连提单都看不懂。
3、根据本人的经验,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费用不是能贵,不要因为省这点起诉费用就放弃起诉。海事法院受理后会在20天左右下传票给原告和被告,开庭前如法院认定无单放货事实很清楚,法院会先与双方协商解决,此时,被告律师会与原告联系讨价还价,作为原告不要动摇,就是要坚持全额赔偿。
4、退税货、银行利息也可以列出赔偿款内。

最后提醒大家,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Simon建议大家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合理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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