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爆新闻】身体喷雾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你家的香水也是?

身体喷雾HS编码为3307200000,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身体喷雾香剂,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该批身体喷雾香剂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危险品货代魏大胆:15854182235/18805418559

身体喷雾VS香水

身体喷雾和香水的区别在哪里?

1、使用位置不一样:身体喷雾属于身体护理产品,能够更好的清香止汗,一般会使用在出汗比较多的位置。而香水使用在汗水较少的地方。

2、成分不一样:身体喷雾中不含酒精成分,使用后会感到清爽。香水中是含有酒精成分的,刺激性比较大。

3、价格不一样:身体喷雾的价格,一般来说,都比香水便宜。

处罚条例节选一

****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6月5日申报出口身体喷雾等货物三批。报关单号:A原申报第2-5项商品名称:身体喷雾,商品编码:3304990039。报关单号:B原申报第1-3项商品名称:身体喷雾,商品编码:3304990039。报关单号:C原申报第1-2项商品名称:身体喷雾,商品编码:3304990039。经查验核实并取样送检,根据检测报告:,三票报关单申报身体喷雾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报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货物价值人民币181.64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查验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3476元整。

魏大胆:15854182235/18805418559

处罚条例节选二

2022年8月16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玻璃瓶、刷子、PU零钱包等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商品编码为7010909000、9603909090、4202320000等。经查验,货物实际为刷子、PU零钱包、身体喷雾等 ,其中身体喷雾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7200000。经检测,该批身体喷雾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身体喷雾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身体喷雾价值人民币22310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验记录单、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700元整。

处罚条例节选三

2023年4月25日,****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牙刷、卫生巾、透明胶带等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商品编码分别为9603210000、9619002000、3919109900等。经海关查验,货物实际为牙刷、香水、身体喷雾香剂、精油等,其中香水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该批香水经检测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香水价值人民币80920元;其中身体喷雾香剂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3303000010,该批身体喷雾香剂属于危险货物,其包装容器需经海关使用鉴定,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货物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核该批身体喷雾香剂价值人民币31225元;其中精油、香皂、口红等未申报,分别应归入商品编码3304990099、3401110090、3304100091等,上述精油、香皂、口红等须经法定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上述精油、香皂、口红等须经法定检验的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137693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人工查验记录单、鉴定报告、货物清单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香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700元。

当事人出口危险货物身体喷雾香剂使用未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精油、香皂、口红等货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7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4100元整。

处罚条例节选四

*****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申报出口房间喷雾等货物一批。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房间喷雾,商品编码:3307490000。经查验核实并取样送检,实际商品名称:身体喷雾,商品编码:3307200000,根据检测报告:,该票报关单申报身体喷雾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货物价值人民币189.74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查验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7688元整。

处罚条例节选五

2021年10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护手霜等货物,报关单号为,申报商品编码为3304990039等,申报价格为288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其中第二项货物身体喷雾系《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经核,该批身体喷雾价值人民币4.64万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报关单、人工查验记录单、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100元整。

处罚条例节选六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9日委托****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渝州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集装箱号为。1月29日,渝州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第3项商品实施查验并取样送检,实验室检测鉴定报告显示为危险货物,渝州海关将第3项商品检测鉴定报告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向渝州海关提交了2022年7月8日由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其中样品名称为水耐止汗净味喷雾、水耐止汗净味走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水耐止汗净味湿巾(旅行装)为危险货物。因报关单项下第1项商品名称为水耐止汗净味喷雾、第2项商品名称为水耐止汗净味走珠、第4项商品名称为水耐男士止汗净味走珠,第5项商品名称为水耐止汗净味湿巾(旅行装),为明确该票报关单其他商品属性,渝州海关扩大取样送检范围。2月15日,渝州海关对报关单项下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商品进行取样送检,根据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国家危险化学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重庆)检测鉴定报告,第1项商品水耐止汗净味喷雾、第2项商品水耐止汗净味走珠、第4项商品水耐男士止汗净味走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第5项商品为危险货物。3月6日,当事人提出书面复验申请,申请对报关单项下第1项、第2项、第4项商品进行复验。3月13日,渝州海关受理当事人复验申请并告知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经再次抽样送检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进行复验。3月22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复验结果与首次检测结果一致,报关单项下第1项、第 2项、第4项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上述三项商品申报数量共计为74000瓶 ,申报总价为371100欧元,折合人民币2746659.54元。当事人进口水耐止汗净味喷雾、水耐止汗净味走珠、水耐男士止汗净味走珠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当事人申报货物属性错误且未申请检验,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处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内容:科处罚款人民币21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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