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以及监管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提供的申报资料有哪些?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添加抑制剂情况说明。

温馨提示:上述1-4项材料,涉及多个申报批次、需多次使用的单证,允许企业仅首次申报时提供,后续重复使用,海关需要验核原件的,按要求提供。第2项《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不管是否首次申报,都需提供并由海关进行核销。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是什么?

1.进出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4)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对出口列入国际危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英文简称TDG)《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危险货物,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包装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4.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如HS编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商品,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且无检验检疫监管条件商品,也必须申请电子底账吗?

不需要申请电子底账。由于存在危险化学品和非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情况,如果企业根据相关鉴别报告确认货物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且该编码没有检验检疫监管条件,则可以不申请电子底账。在“出口报关整合申报”时,可在“危险货物信息”编辑界面勾选“非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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