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中转监管方式应用的常见问题
魏修海:18805418559

1.为什么要增列保税中转监管方式?

201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综保区创新监管模式、便利货物流转。2022年,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署令256号),企业可以在区内依法开展货物存储、物流分拨、国际中转等业务。目前,依托综保区开展的“保税国际中转”业态已具备一定规模,多发生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贸易密切、具有国际中转能力的枢纽港、空港、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等地区。增列保税中转监管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在便利企业准确申报的同时,还有利于客观反映以保税模式开展的国际中转业态发展情况,促进综保区功能多元化发展,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2.保税中转监管方式有什么申报要求?

根据适用场景的不同,保税中转监管方式分为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代码“5073”)和“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代码“6073”),分别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国际中转运输货物,其对应的监管证件要求分别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货物(代码“5034”)和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一致。保税国际中转货物进出境时需要填报进出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监管方式按照上述场景对应选择,其他项目的填制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出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的备注栏目中需注明进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号。

3.保税中转货物进入综保区后,按照境外货主要求,不再复运出境,是否需要修改原进境备案清单?

为便利企业申报、简化监管手续,保税中转货物入境后改变原出境计划而在境内留购或转为加工贸易等其他保税货物的,不需要修改原进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报关单,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备注栏目中需注明进境备案清单或报关单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货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时不确定是否复运出境,则不属于保税中转货物,应按照保税物流货物申报,并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4.应用保税国际中转监管方式时,货物的来自国和运往国是否可以为同一国家(地区)?

保税国际中转监管方式适用于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保税货物,不论该货物是否来自和去往同一国家。虽然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税国际中转是货物全球跨境运输的一个阶段,来自和去往国家(地区)不一致,但也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由于航班、船期等因素而出现来自和去往(国家)相同的特殊情况。

5.应用保税国际中转监管方式时,是否要求货物在进境前即取得包括进境和出境在内的全程运输单据?

不要求。如果货物在进境前获得包括出境在内的全程运单,则其进入和离开综保区或保税物流中心出境属于典型的国际中转场景,应按照保税中转申报。但因舱位不确定性影响,在进境前无法掌握出境运输单据的,只要在进境时了解该货物在境内的停留仅属于国际运输的一个环节,并确知其出境去往国(地区)的运输安排,虽然不掌握出境运单,也属于保税国际中转业态,按照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申报进境及后续出境。

6.进口货物需要换乘中欧班列等运输工具出境,进境已经确知货物出境的运输路线及大致时间安排,在综保区停留等待时对货物进行包装加固及保温、干燥等操作。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确定全过程运输安排?

这种情况是属于全过程能确定运输安排的情况,进境和出境均应按照区内国际中转监管方式申报。为使货物满足运输条件,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可以对保税中转货物进行外包装加固及保温等作业。

7.保税中转货物是否有区内或中心内停留时长的要求?

没有停留时长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全过程能确定运输安排,无论在特殊监管区域内或保税物流中心内停留时间长短,进境和出境均应按照区内国际中转监管方式申报。同时,货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停留的时间应当满足其货物存放期限的基本要求。

8.保税中转货物是否可以换装运输工具?

可以。一般情况下,只要全过程能确定运输安排,无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或是否拆箱、拼箱,进境和出境均应按照区内国际中转监管方式申报。

9.我司从A国购买货物,转手销售给B国企业,需要经我国境内运输并在综保区内停留,这种情况属于保税中转货物么?

如果货物在进境前发生交易,其货权从境外转移至我国企业,则属于改变境内物质存量的国际贸易,而不仅仅是国际运输安排。此种情况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代码“5034”)申报进境和出境,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10.我司为综保区企业,为某澳门酒店提供仓储服务,酒店用品从澳门进入综保区后,根据该酒店的要求分批运回澳门,进出境口岸和运输方式都确定,但不确定时间和品种与数量。这种情况属于保税中转货物么?

这种情况不属于保税国际中转,属于综保区企业依法开展的保税仓储及物流分拨业务,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代码“5034”)申报进境和出境,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11.我司为保税物流中心企业,为境外企业提供仓储服务,货物从境外入中心后全部复运出境,但在进境时并未收到货主的明确指令,不了解货物出境去往国家(地区)。可以适用保税中转监管方式么?

这种情况不适用中心保税中转监管方式,应当按照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代码“6033”)申报进境及出境。

12.我司为综保区企业,根据境外货主的指令,将货物存入综保区后复运出境,期间对货物进行分拆后重新组合包装。这种情况属于保税中转货物么?

这种情况不属于保税国际中转,属于综保区企业依法开展的保税仓储及物流分拨业务。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货物(代码“5034”)申报进境和出境,并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区内企业为保税国际中转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可以对货物进行包装加固、保温干燥等为满足运输条件而必须的作业,但不包括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涉及后者的,不属于保税中转货物,而应当按照保税物流货物申报并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024-05-07 08:37 添加评论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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