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的188条款交付运输条件

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a) 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 1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 时的额定值不超过 20Wh;

(b) 对于锂金属电池组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 2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 组,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超过 100Wh。

受本规定限制的锂离子电池组,须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组除外;

(c)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均符合 2.9.4(a)、(e)、(f)(如适用)和(g)的规定;

(d) 电池和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之外,应使用内包装予以包装,将电池和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池和电池组防止发生短路。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装内与导电 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包装应放在符合 4.1.1.1、4.1.1.2 和 4.1.1.5 规定的坚 实外包装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和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 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项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的装置(无 线电射频识别发射器、手表、感应器等),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当电池组 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用坚实的外包装予以包装,包装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包装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 相当的保护;

(f) 每个包装件都应按 5.2.1.9 所示,做上相应的锂电池组标记;注: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 4 部分第 11 章第 IB 节包装指南 965 或 968 规定包装的含有锂电池组的包装件,如有 5.2.1.9 (锂 电池组标记)所示标记和 5.2.2.2.2 式样 9A 所示标签,应被视为符合本特殊规 定。这项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 包装件内只有安装在设备上(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和

(二) 包装件内只有不超过四个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两个电池组,每批货物 的包装件不超过两个。包装件置于集合包装内时,锂电池组标记应清楚易见,或印在集合包装外侧,而集合包装应标明“OVERPACK(集合包装)”。“OVERPACK(集合包装)”标 记的字样高度应至少 12 毫米。

(g)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电池组外,每个包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 1.2 米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电池组受损,不造成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和

(h) 除非电池或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装件总重不得超过 30 千克。

本规章上文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阳极中锂的质量。在本特殊规定所用“设备”一词,是指由锂电池或电池组作为工作电源的装置。锂金属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条目单列,是为了方便使用具体运输方式运输这类电池组,也便于采取不同的应急反应行动。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 38.3.2.3 节定义的单电池,视为“电池”,在本特殊规 定中按对“电池”的要求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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