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类打火机出口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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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属于第2.1类危险货物(易燃性物质),早期打火机都是用汽油,因有异味,现已很少使用,现多采用丁烷、丙烷类和石油液化气

丁烷是无色气体,有轻微的不愉快气味。不溶于水,易溶醇、氯仿。易燃易爆。可用作溶剂、制冷剂和有机合成原料。油田气、湿天然气和裂化气中都含有正丁烷,经分离而得。

作用:主要用于取火,吸烟,也用于炊事及其他取火。打火机主要部件是发火机构和贮气箱,发火机构动作时,迸发出火花射向燃气区,将燃气引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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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充灌有不大于10g的丁烷或其他易燃气体或液体,可重复充灌或没有充灌系统,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带有燃料释放、引燃装置的器具。
打火机属于第2.1类危险货物(易燃性物质),装箱前须按照国家或国际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包装。包装上须有联合国编码、危规标记、企业登记代码及批次号。

联合国编号:1057
中文名称和描述:打火机或打火机加油器,装有易燃气体
英文名称:LIGHTERS or LIGHTER REFILLS containing flammable gas
危险类别:2类
有限数量:0
出口打火机检验
型式试验——包括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燃烧高度试验(包括火焰高度试验、爆火、溅火和跳火试验、熄灭试验三项)、跌落试验、温度试验、持续燃烧试验、压力试验、燃液容量试验、循环燃烧试验、重复注气试验和燃料相容性试验共12项。经上述试验后,如每项试验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打火机型式试验合格。

上述项目均合格后,打火机全面体检就算合格啦,可以由海关总署认可的实验室出具“体检报告”——《出口打火机型式试验报告》。对于连续出口的相同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的金属外壳打火机,全项型式试验周期为12个月,塑料外壳打火机全项型式试验周期为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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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危包证
常规检验——试验项目包括外观鉴定、保险装置鉴定(无保险装置可免做本项鉴定)、跌落试验、充灌量鉴定、渗漏试验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海关对常规项目及包装使用鉴定合格的出口打火机签发电子通关信息、《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其中,出口打火机电子底账有效期为6个月,《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最长12个月,但此有效期不能超过相应的《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凡经检验合格的出口打火机,应铸有海关发放的代码,其外包装上必须印有代码和批号
报关资料
1.中英文的MSDS
2.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性能单,危包证
3.报关单证(箱单 合同 发票 商检单)
4.《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5.《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6.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包括HS编码为
96131000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
96132000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
96133000台式打火机;
96138000其他类型打火机(包括点火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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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火机出口订舱
1.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各直属局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并取得规定的代码和批次号。
2.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生产、包装、储存。
3.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对于我国与进国政府间有危险品检验备忘录或协议的,应要符合备忘录或协议的要求。
4..打火机出口配船难配,就目前全世界大大小小近百个船公司中,可以承接打火机的船东也是少之又少。以上海港为例,出口打火机如果在外港要进危库,洋山是要做船边直装的。
5.打火机上船前还需要约老师做测气报告,否则不给上船(一般厂家自己做或者到危险品仓库之后约专门的机构都可以做。 )
6.国外买家进口打火机都需要申请特殊的进口资质才能被允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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